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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生女因病离世,与她交往同居十余年的男友没有离开,而是以“女婿”身份留下,为其年迈的母亲养老送终。 老人身故后,老人的外甥女却将“女婿”诉至法院,要求代位继承房产、现金、股票等价值约500万元遗产。 10月15日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包括前述案例在内的8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。 图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。 被继承人谢某育有一女林某,林某与被告陈某系恋人关系,谢某、林某、陈某三人曾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。2021年,林某因病离世,年迈的谢某失去了唯一的至亲。 出于对陈某十余年真心相待的信任,2021年9月,谢某与陈某签订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约定由陈某负责其生养死葬,谢某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;同年10月,双方又签订并公证《赠与合同》,约定谢某将名下两套房屋赠与陈某,陈某则应为其提供住所、负担生活与医疗开支,并在谢某去世后操办丧葬事宜。 协议签订后,陈某一直照顾谢某生活起居。2023年2月,谢某去世,陈某依约操办丧葬事宜,并取得相应财产。 原告郑某系谢某的外甥女。谢某身故后,郑某多次和陈某协商遗产继承事项无果,遂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,代位继承谢某遗产。 郑某提出,自己曾探望、照顾过谢某,有权代位继承谢某遗产。 陈某则认为,老人几年前曾摔跤骨折,无人问津,其独生女林某离世后,老人无人寄托,这才立下遗赠协议和赠与协议,其已经按照约定悉心照料老人至身故。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结合陈某提交的《遗赠扶养协议》《赠与合同》及公证书、协议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,能够确认上述协议的订立是出于谢某的真实意愿,合法有效。陈某在谢某生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、聘请护工,在谢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丧葬事务,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,因此对谢某的遗产应当按照协议处理。 郑某虽曾在谢某生前与其保持联系并探望谢某,但不能举证证明谢某存在将遗产分配给郑某的有效遗嘱。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继承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条的规定,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,均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。 因此,郑某请求由其继承谢某的遗产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依法驳回郑某诉讼请求。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老年人自主安排身后事务、保障自身老有所养的重要制度工具。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,受赠人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,有权依约取得相应财产。 本案中,谢某所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赠与合同合法有效,体现了谢某将财产赠与长期扶养自己的陈某的真实意愿。而陈某年过七旬,仍尽心全面履行了对未婚妻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,值得肯定。 因此,法院裁判肯定实质履行扶养义务的陈某有依约获得相应财产的权利,依法驳回了谢某其他亲属主张继承遗产的请求,在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安排的同时,有助于破除“唯血亲继承”的认知误区,引导社会正确看待非典型扶养关系中的善意义举,实现老年人老有所托、尽责者老有所获,弘扬敬老爱老、互助友爱的优良风尚。 据法治日报 特别